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水利部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致力于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圍繞黃河水沙災害形成機理與防控、水資源演變與節(jié)約集約利用、水污染防治與生態(tài)修復、新形勢下治河決策理論研究、重大水工程建設與安全運行等方向開展研究,為黃河流域生態(tài)保護和高質量發(fā)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二條 為促進水治理與水安全相關的學術交流和學科發(fā)展,吸引和鼓勵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科研人員利用實驗室的平臺和實驗條件,特設立研究基金。
第三條 研究基金資助項目分開放研究項目和重點研究項目(也稱為院士基金項目)。開放研究項目主要支持黃河保護治理基礎性或應用基礎課題;重點研究項目主要支持黃河保護治理或重大工程前瞻性或“卡脖子”技術研究。
第四條 國內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機構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研究基金項目。實驗室固定人員不可申請開放研究項目。原則上不接受自然人申請。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實驗室每年4月份發(fā)布《水利部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實驗室(籌)研究基金項目立項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對資助的具體范圍予以明確規(guī)定。
第六條 開放研究項目每年設置不少于10項,平均每項資助約10萬元。重點研究項目每年根據(jù)需要隨開放研究項目一并發(fā)布,每年立項不超過5項,平均每項資助約30萬元,最多不超過60萬元。研究期限原則為二年,啟動時間為當年6月,以當年發(fā)布的指南內容為準。
第七條 開放研究項目的申請需要由實驗室固定人員作為合作人。實驗室每年受理一次開放研究項目申請。重點研究項目的申請需要依托省部級或黃委人才團隊。
第八條 申請人應具備博士學位或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礎和學術道德。
第九條 申請人每次只能申請1項基金項目,申請時沒有作為實際主持人承擔在研的本實驗室基金項目。
第十條 申請人須按規(guī)定填寫《水利部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實驗室(籌)研究基金項目立項申請書》,經(jīng)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送實驗室。國外申請人經(jīng)專家推薦后可直接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不得包含任何涉密資料。如因申報材料包含涉密信息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申請人和依托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鼓勵已獲得實驗室研究基金資助項目的團隊聯(lián)合實驗室繼續(xù)申請更高級別的科研項目。
第十三條 基金資助項目的經(jīng)費主要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以及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chǎn)權事務費等。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 在指南公布的申請?zhí)峤唤刂谷掌诤?,實驗室負責組織基金項目的評審。
第十五條 實驗室各研究方向負責組織基金項目的初審,實驗室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同行專家以會議或函評方式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實驗室根據(jù)評審結果擇優(yōu)資助,并確定最終資助額度,由實驗室主任批準立項。
第十七條 獲得資助的項目,由申請人及所在單位與實驗室簽訂項目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又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說明理由的項目,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收到立項通知后15日內提交《水利部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實驗室(籌)研究基金項目計劃書》,報送實驗室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若涉及到預定目標、研究內容、研究進度等的變更,項目負責人必須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經(jīng)所在單位同意,報實驗室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jù)實驗室通知要求提交中期進展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根據(jù)中期進展報告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于不按期報送中期進展報告、研究進展遲緩、經(jīng)費使用不當?shù)捻椖?,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將通報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基金項目到期后,應向實驗室提交項目材料和由承擔單位審簽的財務報告。向實驗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成果報告;
2、發(fā)表學術論文復印件及SCI 論文檢索證明、著作;
3、專利與獲獎成果證書電子掃描件及復印件;
4、使用實驗室公共實驗平臺獲取的原始資料;
5、其他相關成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負責組織開放研究基金項目驗收及歸檔。
第二十四條 開放研究基金項目完成情況特別優(yōu)秀的,如需開展后續(xù)研究,可優(yōu)先連續(xù)資助。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標,將取消項目負責人再次申請本基金的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項目研究獲得的成果歸實驗室和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共有,第一完成單位為本實驗室。署名單位統(tǒng)一標注為“水利部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實驗室(籌)”,英文標注為“Key Labora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Security for Yellow River Basi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under construction)”。
第二十六條 項目研究獲得的成果資助情況應明確標注“水利部黃河流域水治理與水安全重點實驗室(籌)研究基金資助(項目編號)”,英文標注“Support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Security for Yellow River Basi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under construction),Grant NO.***”。
第二十七條 重點研究項目實施與管理參考開放研究基金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實驗室。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